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家聲字第三六號
聲 請 人 甲○○右聲請人請求大陸地區裁判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二○○二)蕉民初字第五四六號民事判決經公證之「公證書正本」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 官 劉大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李錦輝
裁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裁判日期:2003-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