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家聲字第八號
聲 請 人 甲○○右聲請人請求大陸地區裁判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淮安市清河區人民法院第(二00二)河民初字第四七九號民事判決正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 官 毛崑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廖宮仕
裁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裁判日期:2003-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