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家聲字第九五號
聲 請 人 甲○○右聲請人聲請大陸地區裁判認可事件,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件卷內欲認可之中華人民共和國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二○○二)武民初字第二三三號民事判決書,業經大陸地區公證之「公證書正本」,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書正本」到院。
二、提出卷內中華人民共和國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二○○二)武民初字第二三三─一號證明書,業經大陸地區公證之「公證書正本」,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書正本」到院。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四十日內,補正右開事項,逾期如未補正,即駁回本件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 官 楊志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 日~B法院書記官 林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