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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2 年家聲字第 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家聲字第九八號

聲 請 人 甲○○代 理 人 乙○○右聲請人請求大陸地區裁判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福建省柘榮縣人民法院(二○○一)柘民初字第一五六號民事判決書正本,及上開民事判決書經大陸地區公證之公證書正本,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書即正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 官 黃惠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林月蓉

裁判日期:2003-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