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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2 年家訴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家訴字第一五號

上 訴 人 丙○○

丁○○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解家源律師

乙○○被 上訴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縣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戊○○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代筆遺囑為真正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提起上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三日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 官 楊志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 日~B法院書記官 林政佑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真偽等
裁判日期:2004-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