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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2 年智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智字第23號

原 告 甲○○被 告 乙○○

丙○○○丁○○庚○○右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安然律師被 告 辛○○右 一 人 己○○訴訟代理人 樓被 告 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3582號被告辛○○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新型專利舉發事件行政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3年

6 月9 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行政爭訟事件業已終結,業經本院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函查屬實,有該院95年2 月22日院百仁股93訴03582 字第0950003537號函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顧嘉文

裁判日期:2006-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