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監字第一五○號
聲 請 人 乙○○右聲請人聲請選定禁治產人甲○○之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選定陳義法為禁治產人甲○○之監護人。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禁治產人之監護人,依下列順序定之:㈠配偶。㈡父母。㈢與禁治產人同居之祖
父母。㈣家長。㈤後死之父或母以遺囑指定之人。不能依前項規定定其監護人時,由法院徵求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之,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一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禁治產人之子,禁治產人甲○○因車禍顱內出血,就
醫後即一直臥病在床,目前已達心神喪失,業經鈞院以九十一年度禁字第一五二號宣告禁治產人,及以九十二年度監字第六號裁定指定乙○○、陳義法、陳石梅香、陳素蓮、陳素珍為禁治產人甲○○之親屬會議成員在案。因慮及受禁治產人之利益,需要監護人依其財產狀況繼續療養其身體,而該禁治產人又無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一條第一項所定之監護人,為此聲請人業已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召集親屬會議,開會決議由陳義法為禁治產人甲○○之監護人。爰依法聲請法院徵求前述親屬會議之意見,為禁治產人甲○○選定監護人等語。並提出本院九十一年度禁字第一五二號裁定暨其確定證明書、九十二年度監字第六號裁定、親屬會議紀錄為證。
經核本件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並參酌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禁治產人之子陳義法為其監護人。
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 官 余來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五 日~B法院書記官 蕭詩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