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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2 年破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破字第三八號

聲 請 人 庚○○即債務人相 對 人 如附表所示右當事人間聲請破產和解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營電話生意多年,近日因業務競爭,費用日增,不得已以借貸度日,因而利息滾入原本,已不堪負荷,共計負債達新台幣(下同)二千四百五十四萬零四百七十五元,每月負擔利息、工資及會金達二十五萬元,目前聲請人前往大陸賺取薪資,惟一經破產,聲請人從此將永無出頭之日,債權人亦所得無幾,若能給聲請人生存之空間努力工作,假以時日,不難清償全部債務,為此依破產法第六條第一項及第七條規定,檢附國稅局明細表、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與債權人和解方案及可供擔保之財產清單等文件,聲請准予許可和解之裁定云云。

二、按債務人聲請和解時,應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並附具所擬與債權人和解之方案,及提供履行其所擬清償辦法之擔保。又和解之聲請不合第七條之規定,經限期令補正而不補正者,應駁回之,破產法第七條及第十條第一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在破產宣告前,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有質權、抵押權或留置權者,就其財產有別除權。有別除權之債權人,不依破產程序而行使其權利,破產法第一百零八條載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積欠相對人如附表所示之債權人共計二千四百五十四萬零四百七十五元(尚未計算聲請人所負擔之利息)。綜觀聲請人所有之不動產現值約有五百八十三萬六千九百五十元,有聲請人提出之財政部台灣區北區國稅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可按,但上開不動產均已設定抵押權,總計高達一千九百九十六萬元,此部份之不動產均有設定抵押權,揆諸前開規定,不動產之債權人均有別除權,不依破產程序行使其權利。此外,聲請人雖有八十五年份出廠之克萊斯勒汽車一台,至今已有七年,已無價值,另外聲請人陳明持有中華映管股票三百張、耀華電子股票五十張部分,均因未按期繳息,已遭變賣,並非聲請人所有,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聲請人雖領有薪資七萬六千五百元,但依據聲請人所擬與債權人和解之方案,雖表明願意以七年時間對所有債權人之本金債權部分清償,然觀之上開聲請人上開巨額之債務,聲請人顯未提供足額之擔保,以進行破產和解之程序。且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七月九日裁定命聲請人補正提供所擬清償辦法之擔保,聲請人未依期補正,本院再於九十二年九月二日當庭命其提供所擬清償辦法之擔保,聲請人稱無法提供清償之擔保等語,從而,聲請人未經補正,揆諸前開規定,自應予駁回。

三、再按法院駁回和解聲請或不認可和解時,應依職權宣告債務人破產,固為破產法第三十五條所明定,然依其立法理由觀之,仍須以債務人具備宣告破產之要件始得為之,因此該規定僅課賦法院注意之規定,亦即就審查和解聲請事件時,仍應注意債務人是否具備破產之要件,設其和解聲請雖有不應准許之情形,而聲請人確有破產之原因符合破產宣告之要件時,即應依職權宣告破產,否則如不具有破產原因或不具備宣告破產之要件時,自無庸為破產之宣告。又破產程序係以破產人之一切財產構成破產財團,經由破產管理人依法定程序處理後,將之用以清償全體破產債權人,以滿足債權人之債權,而管理破產財團所需之各項財團費用(破產法第九十五條照參照)及破產財團所須支出之各項財團債務(破產法第九十六條參照),依破產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均係優先於破產債權而受清償,則若破產財團所有之財產不足清償上開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應即無宣告破產之法律上實益。經查,本件聲請人之債務高達二千四百五十四萬零四百七十五元,然其現有財產狀況,已如前述,則聲請人可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顯不足用以清償應優先受償之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更遑論可用以清償破產債權人之債權,本件顯無宣告破產之實益,是本件雖以程序不合法而駁回和解之聲請,惟揆諸前開說明,尚無遽依前揭規定宣告破產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依破產法第五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徐玉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朱家惠附表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 設台北縣永和市○○路○○○號三樓中國信託銀行 設台北市○○區○○路○○號個人金融總管理處國泰商業銀行 設台北市○○路○段○○○號信用卡事業處誠泰商業銀行 設台北市內湖郵局第四五○號信箱遠東商業銀行 設台北縣板橋郵政六之四八信箱英商渣打銀行台北分行 設台北市○○○路○○○號一樓富邦商業銀行 設台北市○○區○○街○○號二樓信用卡部荷蘭銀行 設台北郵政三八五九號信箱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郵政一二三之二八六號信箱台中商業銀行 設台中市○○路○○○號二樓消費金融部台中商業銀行林口分行 設台北縣○○鄉○○路○號泛亞商業銀行林口分行 設台北市○○○路○段○○○號一樓萬通商業銀行林口分行 設桃園縣○○鄉○○○路○○○號萬泰商業銀行桃園分行 設台北市○○○路○○○號一一樓丙○○ 住台北市○○路○○街○○巷○號一二之三樓甲○○ 住台北縣林口鄉工二區工六號一號乙○○ 住台北縣○鄉○○路○○○號三樓辛○○ 住台北縣○○鄉○○路○○號戊○○ 住台北縣板橋市○○路○段○○○號一樓丁○○ 住台北縣○○鄉○○路○○○號一樓之二己○○ 住台北縣林口鄉南勢村八鄰九十號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號四樓捷元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巷○○號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號四樓台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 設台北縣新莊市○○街○○○號

裁判案由:破產和解
裁判日期:2003-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