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2 年聲字第 1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六二號

聲 請 人 十方科技工作室即康維元相 對 人 三六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右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解除證據保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聲請扣押聲請人之硬碟資料,其中除有相對人爭議之資料外,尚有私人非營利之資料,不可被他人觀看、拷貝及進行比對。因相對人於保全程序終結後逾三十日仍未提起本案訴訟,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之二規定聲請解除證據保全程序,將硬碟歸還聲請人。

二、經查本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二五四保全證據聲請事件,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經執行完畢終結,此經本院調卷查明。嗣相對人業於九十二年一月九日對聲請人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經本院繫屬在案,亦經本院查明,有起訴狀影本一件附卷可佐。故本件並無相對人於保全程序終結後逾三十日仍未提起本案訴訟之情形存在,聲請人據此聲請解除證據保全程序,於法即有未合,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許月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劉昌明

裁判日期:2003-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