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八九號
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益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
送住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峻華針織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樹林市○○路○段○○○號一樓法定代理人 乙○○ 住右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即相對人聲請鈞院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二八三二號假扣押裁定,並扣押聲請人於第三人萬通商業銀行新莊分行之存款,然查是項債務,尚有糾葛,聲請人不能遽爾償還,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請求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云云。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已於九十二年九月四日對聲請人起訴請求給付加工款,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一二號給付加工款事件受理在案,目前尚在審理中,亦有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明無誤,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限內起訴云云,尚屬無理由,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徐玉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朱家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