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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2 年訴字第 12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九○號

原 告 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複 代理人 簡文得律師被 告 丙○○ 住台北縣中和市○○路○○○巷○○弄○○號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融資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黃麟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四 日~B法院書記官 王波君

裁判案由:返還融資款項
裁判日期:2003-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