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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2 年訴字第 12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1220號原 告 丁○○兼訴訟代理 己○○被 告 中華廣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丙○○

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91年度訴更字第12號、91年度訴字第335 號確認股東會決議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91年度訴更字第12號、91年度訴字第335 號確認股東會決議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徐玉玲以上正本與原本相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朱家惠

裁判日期:2005-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