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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2 年訴字第 12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1220號原 告 丁○○兼 上訴訟代理人 己○○被 告 中華廣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丙○○

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91年度訴更字第12號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94年5 月25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91年度訴更字第12號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徐玉玲以上正本與原本相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朱家惠

裁判日期:2006-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