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二七號
原 告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平沼
送達代被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張樹萱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融資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聲請發支付命令,經債務人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即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並已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乙份在卷可證。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一紙附卷可稽,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B 法 官 周舒雁~B 法 官 張紹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八 日~B法院書記官 白俊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