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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2 年訴字第 14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五六號

原 告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

住台北市○○○路○段○○號三樓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撤銷詐害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玖佰捌拾肆元,惟本件訴訟標的乃撤銷被告間之詐害行為及塗銷被告間之物權行為,依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六十七年度法律座談會研討暨審查意見,自應以系爭不動產之價額為訴訟標的之交易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捌萬壹仟壹佰玖拾玖元,折合銀元貳拾陸萬零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捌佰陸拾伍元,折合新台幣捌仟伍佰玖拾伍元,扣除原告所繳新台幣玖佰捌拾肆元後,尚不足新台幣柒仟陸佰壹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程怡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 日~B法院書記官 楊舒惟

裁判案由:撤銷詐害行為等
裁判日期:2003-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