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1524號上 訴 人 圓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上訴 人 威士頓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2年訴字第1524號給付價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928,816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0,27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美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