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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2 年訴字第 16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三一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許月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劉昌明

裁判日期:2003-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