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三一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許月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劉昌明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登記等裁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3-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