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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2 年訴字第 17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七四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法定代理人 李鍾熙訴訟代理人 劉美娟律師被 告 唯訊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義雄訴訟代理人 梁添勝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授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改用簡易程序(新分案號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三號),由法官朱嘉川獨任審理。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 黃麟倫~B法 官 許月珍~B法 官 朱嘉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馬文慶

裁判案由:給付授權費用
裁判日期:2003-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