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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2 年訴字第 1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八號

原 告 速配佳庭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鄭崇文律師被 告 新鴻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中和市○○路○○○巷○○號五樓法定代理人 乙○○ 住台北縣中和市○○路○段○○巷八之一號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公共基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徐玉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朱家惠

裁判案由:給付公共基金
裁判日期:2003-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