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八號
原 告 速配佳庭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鄭崇文律師被 告 新鴻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中和市○○路○○○巷○○號五樓法定代理人 乙○○ 住台北縣中和市○○路○段○○巷八之一號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公共基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徐玉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朱家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