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一二號
上 訴 人 益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上訴人 峻華針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一二號請求給付加工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貳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壹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玫君
法 官 陳麗玲法 官 廖怡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 日
法院書記官 郭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