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1932號原 告 乙○○
甲○○共同 訴訟代 理 人 游孟輝律師複 代理人 丙○○
己○○被 告 丁○○
戊○○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玫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曹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1932號原 告 乙○○
甲○○共同 訴訟代 理 人 游孟輝律師複 代理人 丙○○
己○○被 告 丁○○
戊○○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玫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曹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