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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2 年訴字第 20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2057號原 告 台灣士林看守所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許智勝律師複 代理人 林添進律師被 告 福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顏武男律師被 告 戊○○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複 代理人 何淑媛律師

程才芳律師被 告 己○○訴訟代理人 丁榮聰律師複 代理人 莊志成律師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一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黃信滿法 官 王瑜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裁判案由:返還墊款等
裁判日期:2009-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