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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2 年訴字第 21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一六三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詹文凱律師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吳國輝律師複代理人 沈明欣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頂讓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一庭

法 官 周舒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裁判案由:返還頂讓金等
裁判日期:2004-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