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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2 年訴字第 21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民事案件審理單案 號:九十二年訴字第二一八號案 由:給付工料費

一、本件採集中審理

二、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

三、原告應於收受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後列事項:□本件被告送達之可能性。(⑴一定可以送達;⑵可能送達;⑶可能送達不到)。

□需否公示送達?(⑴是;⑵否)□本件兩造於起前是否有經過交涉(⑴有;⑵無)?交涉時之爭執事項(請說明

爭執的要點)□如有事前交涉時,兩造是有委任律師(我方:⑴有;⑵無。對方:⑴有⑵無)

?如有委任律師時,律師之姓名?□本件有無和解之望(⑴希望和解;⑵不希望和解⑶其他,請說明理由)?起訴

前有無進行和解之洽商(⑴有;⑵無),如有洽商其不能達成和解之原因為何,請說明之。

□是否需要本院於進行本件準備程序前,安排本院委聘調解委員,為雙方試行調

解(⑴是;⑵否)?□期日進行之希望(⑴直接行言詞辯論,請說明本件事證已充足之理由;⑵先為

書狀先行程序,再為準備程序進行爭點整理;⑶準備程序進行爭點整理,再行言詞辯論程序;⑷由法院酌定)。

□本件之證據如何提出(⑴囑託調查;⑵自行提出⑶其他)?□有無其他相關訴訟(行政、刑事...)事件、證據保全事件、強制執行程序

(⑴有;⑵無。並說明案件種類、性質、法院及案號、是否已終結)□請將所主張權利之要件事實,依照時間之先後,分點敘述,以利被告答辯。

□右開事項可以書狀陳報或傳真至本院。(傳真電話:00000000,請載明收受者「勇股」。

四、原告應於收受本通知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補正後列事項:□原告應提出被告公司設立暨變更登記事項卡影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原告應提出證物原件。

□原告應於文到十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六十五條至第二百六十七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並就本件爭點(包括爭執及不爭執之事項)、請求權基礎、攻擊方法及特定事項詳為表明,同時聲明所用之證據。(選用例稿)*右開書狀繕本,請直接通知對造及其訴訟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五、被告應於收受本通知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後列事項:□本件兩造於起前是否有經過交涉(⑴有;⑵無)?交涉時之爭執事項(請說明

爭執的要點)□如有事前交涉時,兩造是有委任律師(我方:⑴有;⑵無。對方:⑴有⑵無)

?如有委任律師時,律師之姓名?□是否需要本院於進行本件準備程序前,安排本院委聘調解委員,為雙方試行調

解?□本件有無和解之望(⑴希望和解;⑵不希望和解⑶其他,請說明理由)?起訴

前有無進行和解之洽商(⑴有;⑵無),如有洽商其不能達成和解之原因為何,請說明之。

□是否需要本院於進行本件準備程序前,安排本院委聘調解委員,為雙方試行調

解(⑴是;⑵否)?□期日進行之希望(⑴直接行言詞辯論,請說明本件事證已充足之理由;⑵先為

書狀先行程序,再為準備程序進行爭點整理;⑶準備程序進行爭點整理,再行言詞辯論程序;⑷由法院酌定)。

□本件之證據如何提出(⑴囑託調查;⑵自行提出⑶其他)?□有無其他相關訴訟(行政、刑事...)事件、證據保全事件、強制執行程序

(⑴有;⑵無。並說明案件種類、性質、法院及案號、是否已終結)□右開事項可以書狀陳報或傳真至本院。(傳真電話:00000000,請載明收受者「勇股」。

六、被告應於收受本通知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補正後列事項:□被告應於文到十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六十五條至第二百六十七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答辯狀,並就本件爭點(包括爭執及不爭執之事項)、抗辯事項、防禦方法及特定事項詳為表明,同時聲明所用之證據。(選用例稿)*右開書狀繕本,請直接通知對造。

九、兩造逾期未提出書狀陳報者,檢卷候核辦。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法庭~B法 官 徐福晉~B法院書記官 陳倨篁

裁判案由:給付工料費
裁判日期:2003-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