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三七四號
原 告 乙○○被 告 甲○○原名高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三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並應於前開期日提出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準備書狀送達被告之郵政回執到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陳翠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六 日~B法院書記官 蔡亦鈞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三七四號
原 告 乙○○被 告 甲○○原名高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三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並應於前開期日提出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準備書狀送達被告之郵政回執到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陳翠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六 日~B法院書記官 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