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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2 年訴字第 24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四九九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毛仁全律師被 告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方錫洀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徐福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B書記官 張玉如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等
裁判日期:2004-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