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五五○號
原 告 勁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志榮被 告 盤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明晃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工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陳映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高玉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