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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2 年訴字第 2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八七號

原 告 德揚行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甲○○原 告 德酈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亞文訴訟代理人 黃炳飛律師被 告 八達國際行銷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游朝明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明諭律師複 代理人 陳逸華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住所地分別在台北市中山區及台北縣永和市,票據付款地在台北市萬華區,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二十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另就債務人異議之訴部分,其執行法院亦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既非執行法院並無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二造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 官 朱耀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方蟾苓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裁判日期:2003-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