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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2 年訴字第 5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訴字第五四三號

原 告 國賓陶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丙○○送達代收人 乙○○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返還保管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雲林縣○○鄉○○村○○路○○○號,有卷附戶籍資料可稽,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陳映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七 日~B書記官 高玉彬

裁判案由:返還保管物等
裁判日期:2003-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