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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2 年訴字第 6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三九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償還票據所受利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程怡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楊舒惟

裁判日期:2003-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