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2 年訴字第 6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一一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訴訟代理人 連弘學被 告 邱琦純

林正惠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卅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

主 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四行至第五行關於「台北縣板橋市地政事務所」之記載,應更正為「台北縣三重地政事務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君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蕭興南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裁判日期:2004-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