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九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律師複 代理人 乙○○被 告 戊○○
丙○○己○○原名
住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弄廿六號丁○○ 住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弄廿六號右 四 人訴訟代理人 詹益煥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何君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 日~B法院書記官 蕭興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