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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2 年訴字第 8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九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律師複 代理人 乙○○被 告 戊○○

丙○○己○○原名

住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弄廿六號丁○○ 住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弄廿六號右 四 人訴訟代理人 詹益煥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何君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 日~B法院書記官 蕭興南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等
裁判日期:2003-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