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二一號
原 告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平沼
送達代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融資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B 法 官 連士綱~B 法 官 廖怡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 日~B 法院書記官 郭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