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2 年重訴字第 2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八八號

原 告 謝業應即台北縣私立三元托兒所訴訟代理人 傅文民律師被 告 昇陽文化廳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丁○○被 告 戊○○共 同 王元勳律師訴訟代理人複代理人 方瓊英律師

乙○○被 告 黃來富

丙○○甲○○右五人共同 己○○訴訟代理人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經營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舒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裁判日期:2004-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