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五九號 原 告 乙○○被 告 華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紀復儀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黃麟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陳君鑾裁判案由:返還股款裁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3-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