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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2 年重訴字第 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六五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顏文正律師複 代理人 丁○○

王上律師戊○○ 住台北市○○區○○路二段二○八號九樓被 告 臺北縣板橋市公所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何君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蕭興南

裁判日期:2003-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