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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2 年金簡上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金簡上字第二號

上 訴 人 華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上訴人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認股權利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 官 黃麟倫~B 法 官 徐玉玲~B 法 官 何君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 日~B法院書記官 蕭興南

裁判案由:返還認股權利金
裁判日期:2003-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