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3 年勞訴字第 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勞訴字第七五號

原 告 甲○○被 告 中華民國著作權協會兼法定代理人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肆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玖仟壹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古秋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王政煌

裁判案由:返還工資等
裁判日期:2004-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