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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3 年司字第 1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司字第一一四號

聲 請 人 甲○○○右當事人聲請延展展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清算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展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一百十三條之規定,於有限公司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狀意旨略以:聲請人經被選任為展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日同意就任,緣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遲未核定稅額,致無法於法定期限內完成清算,爰聲請延展六個月至九十三年十月二日止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日同意就任展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嗣聲請人於同年九月十日具狀聲請延展清算期限,經本院准予延展六個月,此有同意就任書、聲請狀及本院函各一份附於本院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一三七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內可稽,依上開說明,該六個月延展清算期限應自九十二年十月三日起算,並應於九十三年四月二日屆滿,則聲請人聲請延長清算期限,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陳麗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顧嘉文

裁判日期:2004-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