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司字第二一四號
聲 請 人 甲○○右當事人聲請祖香食品有限公司清算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清算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祖香食品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一百十三條之規定,於有限公司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狀意旨略以:聲請人經被選任為祖香食品有限公司清算人,緣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台北縣分局遲未核定祖香食品有限公司之九十二年度決算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及清算申報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致無法於法定期限內完成清算,爰聲請延展六個月至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止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同意就任祖香食品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此有同意就任書一份附於本院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一九九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內可稽,依上開說明,該六個月清算期限應自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起算,並應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屆滿,經聲請人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三九八號民事裁定准予延展清算期限至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止(原裁定誤載為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併此更正),此亦有民事裁定之影本一份在卷可憑。則聲請人聲請延長清算期限,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麗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