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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3 年司字第 2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司字第二三0號

聲 請 人 乙○○(即祥齊實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送達代

台北郵政二0一號信箱)右當事人聲請延展祥齊實業有限公司清算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清算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祥齊實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一百十三條之規定,於有限公司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狀意旨略以:聲請人經被選任為祥齊實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同意就任,緣因清算事務繁瑣,致無法於法定期限內完成清算,爰聲請延展六個月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同意就任祥齊實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此有同意就任書、聲請狀及本院函各一份附於本院九十三年度司字第二三0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內可稽,依上開說明,該六個月延展清算期限應自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起算,並應於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屆滿,則聲請人聲請延長清算期限,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君豪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蕭興南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裁判日期:2004-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