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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3 年司字第 3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司字第三二七號

聲 請 人 甲○○右當事人聲請嘉鋐螺絲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展延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清算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九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嘉鋐螺絲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一百十三條之規定,於有限公司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狀意旨略以:聲請人經被選任為嘉鋐螺絲有限公司清算人,因清算事務繁瑣,致無法於法定期限內完成清算,爰聲請延展六個月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日同意就任嘉鋐螺絲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此有同意就任書一份附於本院九十三年度司字第九0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內可稽,依上開說明,該六個月清算期限應自九十三年二月十日起算,並應於九十三年六月九日屆滿,則聲請人聲請延長清算期限,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福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張玉如

裁判案由:請求清算展延
裁判日期:2004-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