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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3 年家訴字第 1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家訴字第一0八號

原 告 甲○○法定代理人 郭純碧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強制認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否認或認領子女與認領無效或撤銷認領之訴,及就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確定其父之訴,專屬子女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八十九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訴狀為憑,本院依上址送達,原告亦收受送達通知,有送達回證附卷可證。是以本件原告之住所地係在台北市,依前揭說明,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毛崑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廖宮仕

裁判案由:強制認領等
裁判日期:2004-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