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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3 年簡上字第 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簡上字第62號上 訴 人 光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複代理人 黃育勳律師被上訴人 義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陳志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工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工工資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4年4 月20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行一

法 官 黃信滿法 官 周舒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裁判案由:給付代工工資
裁判日期:2005-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