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簡抗字第一三號
抗 告 人 丁○○○兼代理人 乙○○相 對 人 台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甲○○相 對 人 台北縣板橋市重慶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保護占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廿三日本院九十三年度簡抗字第一三號裁定聲請補充裁定,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引用附件記載。
二、查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日本院板橋簡易庭八十五年度板簡字第一三四六號駁回抗告人聲明異議之民事裁定,於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提起抗告,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以九十三年度簡抗字第一三號民事裁定駁回抗告人之抗告,本院前開九十三年度簡抗字第一三號民事裁定並無裁判脫漏之情事,抗告人聲請補充裁定,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陳麗玲法 官 何君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八 日
書記官 蕭興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