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五二一號
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乙○○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甲○○右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即相對人聲請本院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三○六六號裁定就聲請人所有之財產在新臺幣二十七萬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在案,查是項債務,尚有糾葛,聲請人不能遽爾償還,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之規定,請求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云云。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對聲請人起訴請求清償保證債務等,由本院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三七號審理在案,亦有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明無誤,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限內起訴云云,尚屬無理由,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五 日
法院書記官 吳美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