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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3 年聲字第 4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八八號

聲 請 人 甲0000000000塞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相 對 人 麥吉蓮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右當事人間聲請大陸地區裁判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其性質為非訟事件,其裁定程序固應適用非訟事件法總則之規定,惟該條例及非訟事件法對於此事件之管轄均未設規定,自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以定其管轄法院」,最高法院著有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五四三號判決可參。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公司地址係在台北縣新店市○○路○○號四樓,依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連士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李宏明

裁判日期:2004-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