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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3 年補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十六號

原 告 聯合晚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必成

送達被 告 乙○○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壹萬陸仟叁佰叁拾壹元,折合銀元貳拾萬伍仟肆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銀元貳仟貳佰陸拾元,折合新台幣陸仟柒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柒佰叁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件。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陳明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馬文慶

裁判案由:給付報費
裁判日期:2004-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