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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3 年補字第 6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六一九號

原 告 甲○○被 告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良宗被 告 峻揚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進賢被 告 丁○○

丙○○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出資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叁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裁判日期:2004-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