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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3 年補字第 7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七三六號

原 告 甲○○

丙○○乙○○戊○○丁○○庚○○己○○共 同訴訟代理人 游勝韃律師被 告 辛○

壬○○右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同意領取提存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捌拾萬叁仟零柒拾肆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捌仟捌佰壹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九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裁判日期:2004-06-09